韦德1946·(中国)集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修订)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福建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旨在帮助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一)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评审组。校级评审组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学院评审组由学院学生工作小组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任组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二)评审机构职能
1.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2.负责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处理评审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调查和反馈公示期间学生和老师反映的情况。
二、评审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评审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4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
6.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三、评审原则及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报请学校评审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2.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提交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班级、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推荐。
3. 各学院评审组根据申请条件,对班级推荐的申请候选人进行初评、提出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公示3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4.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学校教务部、学生事务部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将参评候选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学校评审组评审。
6.评审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福建省教育厅审批。
7.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1.财务部负责将省教育厅下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记入学籍档案。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韦德1946·(中国)集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仰大学〔2016〕41号 )同时废止。